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工地摔伤致残 法官高效调解化纠纷

来源:泸县人民法院 作者:张玉兰 发布时间:2023-08-30 09:53:11

近日,泸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赔偿案件,被告王某某当庭向原告戴某支付赔偿金20万元。

image.png

2022年7月28日,王某某挂靠某公司在承建某搅拌站厂房修建工程时,雇请戴某到该工地从事焊工工作。2022年8月11日,戴某在作业时因未规范固定安全带,从钢架上摔下受伤,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14天后出院,王某某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46481.03元。经鉴定,戴某因脊柱骨折内固定术后评定为八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戴某便将王某某及挂靠公司诉至泸县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向自己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检查费、后续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93081.25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为先、案结事了”的理念,先后与原告戴某9次通话、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10次通话、与被告王某某16次通话,详细询问事发经过、为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背对背”分析双方在案件中存在的过错,让当事人尝试“换位思考”。在该案中,王某某挂靠公司承建工程并接受劳务,但并没有为提供劳务的戴某购买工伤保险。后戴某在从事该工作中受伤,故戴某所受伤应当参照工伤赔偿处理。

经过法官坚持不懈地交流和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其余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圆满解决,既降低了诉讼成本,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原被告双方都非常满意,起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这是泸县人民法院在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切实帮助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推动案件快速、高效、便捷处理的又一次生动实践。

在现实生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多发生在农村建房、装修等作业中。提供劳务一方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差、法律风险防控意识淡薄等问题;而接受劳务一方亦是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较弱。

对接受劳务的一方来说,应当保障施工环境、施工工具的安全性,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做到位,并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施工人员;同时,为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责任承担能力,还应尽量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从源头上避免、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他人生命或财产安全。

对提供劳务的一方来说,应提升自身劳动能力,增强自身的安全防护意识,做到规范施工、保护自身安全;同时还应提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尽量与雇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报酬的计算、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用法律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杨睿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