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搞不赢,不要找我谈这事,李某瞬间挂掉了电话……”,8月29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张法官到光明村送达一起网贷借款纠纷案判决书,通过村干部手机转接通话。
听得出对方很不耐烦和不配合,之前,张法官用办公室手机打通了同样的手机号,对方称是李某的弟弟。
为完成送达程序,张法官决定到李某的住所找到李某,向其送达判决书并释法。
来到光明村,通过村干部了解到李某家就在村公所附近,凭直觉,但凡借款人不配合的,对方都难以说实话。张法官向村干部说明来意,村干部很支持法院工作。
村干部用自己手机打通了李某父亲电话,说明法院已到村委,对方称自己去了成都,转了儿子李某电话,原来那个号就是张法官此前联系过的号。
村干部电话询问李某是不是借过款,并说钱不多,好好配合一下,法院也到村委了,此时张法官接过电话向李某解释,便发生了开头一幕。
李某拒不配合法院送达,张法官只有邀请两名村干部到住处留置送达,完成法定的送达程序。
2021年4月8日,李某因装修需要,向陕西某公司借款,双方共同以数据电文方式签订合同借款金额为7,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5%,借款人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借款本息。当日,李某又与厦门某公司以数据电文方式签订担保服务合同,约定厦门某公司为李某提供担保,担保服务费为63元/月,12个月共计756元。
李某获得借款后,偿还了前两期本息,并支付了担保费。因李某未在2021年7月8日偿还当期产生的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陕西某公司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厦门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为此厦门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8月9日、9月9日向陕西某公司履行了代偿义务。
此外,李某还欠付厦门某公司10期担保费共计630元没有支付。之后,经厦门某公司多次催收,李阳均拒绝向厦门某公司支付代偿款和担保费。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法院判决李阳向厦门某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本息6,318.08元,担保费630元以及代偿费用利息。
网络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做到审慎审查,注意合同条款,避免急于用款不注意审查,不要在还款时因对方催款不耐烦甚至拒绝还款,对网贷逃避不可取,也逃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