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王某房屋安置费145500元,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周某系王某之母,在王某四岁时,周某与张某结婚,王某便随其母亲周某、张某共同生活,张某与王某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2017年10月,张某的住房进行拆迁,该户成员界定为周某、王某、张某及张某之子张某白共四人。张某作为户代表,与某统征中心签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和货币还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该户共同享有还房款和综合补助共计582000元,王某享有其中145500元。某统征中心已于2017年当年将包括前述房屋安置费582000元在内的款项共计912491元全部打入张某的银行账户中。2023年,周某与张某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将前述银行账户中的款项共计469545.49元取走,并与周某于2023年1月开始分居生活,王某(其时11周岁)在此之后随周某居住生活。王某要求张某分割其应享有的拆迁还房款145500元及利息,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王某(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成年前,其个人所有的案涉还房款和综合补助款145500元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保管,被告张某作为其监护人之一,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王某的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但被告张某在与周某诉讼离婚过程中,张某将本属于王某的还房款和综合补助款用于购买房屋,已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王某的合法财产利益;同时,虽然周某与张某二人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二人自离婚诉讼后至今,已分居生活,且原告王某亦随周某居住生活。因此,被告张某已不适宜继续对原告王某的前述财产进行保管,原告王某可以请求分割其享有的按份共有财产。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对原告王某诉请被告张某返还房屋安置费145500元及相应利息的主张,叙永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父母依法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其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叙永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求,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正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