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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枫”景:车被撞,“代位求偿”让您省心省力

来源:康定市法院 作者:泽旺拉姆 发布时间:2023-08-25 07: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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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撞了对方拒绝赔偿难道只能吃“哑巴亏”?可以了解了解“代位求偿”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

2020年9月,邓某驾驶小客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与泽某驾驶的机动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邓某的小客车受损,经交警认定泽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邓某向泽某索要车辆损失赔偿,协商赔偿无果后,邓某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付。由于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正常赔付邓某车辆损失费。鉴于泽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其已赔付的赔偿金应由张某承担。为追回保险理赔款,邓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将泽某诉至康定法院新都桥法庭。

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为有效化解双方的矛盾,承办法官详细审查原、被告双方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代为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等证据材料,认定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来到法庭“面对面”进行调解。

案件初始,泽某对保险公司作为原告的身份产生质疑,认为应由邓某提起诉讼。承办法官针对矛盾焦点耐心释法明理,详细阐述保险代位求偿权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解除邓某的疑虑。通过承办法官多次协调沟通,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泽某向原告代支付代为赔偿款1万6千余元,并当场履行。至此,该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近年来,康定法院新都桥人民法庭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围绕“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原则,用实际行动顺应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每个环节,在司法服务第一线站好岗、履好责,让矛盾化解在源头,消弭于基层,凭借高效、公正的司法服务缓解当事人间的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泽旺拉姆


责任编辑:王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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