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黄某某为了食用竹鸡,由宋某提供1支枪支和铁砂子、黄某某提供射钉弹和手电筒,在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双洞子社区水库旁的竹林处,使用手电筒照射、枪支射击射钉弹和铁砂子的方式,猎捕2只竹鸡。在返回的途中被民警挡获。
经四川川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宋某、黄某某猎捕的2只灰雄竹鸡,属鸟纲鸡形目雉科物种,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公安机关接进行立案侦查,后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宋某、黄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遂向东兴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裁判结果
2023年7月,东兴区法院宣判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黄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在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犯罪中,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黄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承担造成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东兴区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环境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系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其公诉意见、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本案中,二被告人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的鸟类虽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属于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通过该案的审理,向广大人民群众传达了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的力度和决心,对遏制人类对野生动物资源贪婪和无度索取、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