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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翠屏法院:非法捕鱼案发地审判 普法教育接地气

来源: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作者:彭屏 伍永杰 发布时间:2023-08-15 15:03:57

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走进该区菜坝镇菜坝社区,在案发所在地党群服务中心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开展判后释法、环保普法活动,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当地50余名镇村干部、村民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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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坝镇菜坝社区地处岷江下游江边,村民历来就有捕鱼习惯。因天气炎热,法院在该村党群服务中心会议室设立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宜宾市翠屏区长江、金沙江、岷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为常年禁渔区,实行全面禁渔管理。2023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胜、叶某共谋下岷江捕鱼。当天22时许,被告人刘某胜、叶某携带渔网到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菜坝社区鱼尾坝防洪堤外岷江南岸江面下网捕鱼。4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胜被宜宾市翠屏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及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民警挡获,被告人叶某逃离现场。经现场勘验,被告人刘某胜、叶某捕获花白鲢、吻鮑、鳜鱼等江鱼10尾,共计10.8千克。

经宜宾市翠屏区农业农村局评估,刘某胜、叶某非法捕捞工具为禁用捕捞工具,涉案渔获价值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两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胜、叶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采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刘某胜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叶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希望大家汲取我们的教训,不要非法下河捕鱼,学法知法守法,爱护生态环境。”判决后,刘某胜、叶某当庭认罪悔罪、以身说法,表示将认真认真改造、积极学法,当好反面教材,履行修复义务,宣传环保知识。“这样的普法方式很接地气,现场审案、以案说法,教育警示作用大,让村干部、村民学法律、知敬畏,不去触犯法律。”翠屏区菜坝镇菜坝社区党总支书记黄智春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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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前,翠屏区法院联合该区检察院、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单位,在菜坝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操场设立“金山银山就是绿水青山”首个全国生态日宣传点,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接受法律咨询、现场释法答疑等方式,向当地干部群众宣传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知识以及设立全国生态日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提醒警示大家严格遵守十年禁渔规定,切勿以身试法,以实际行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共护一江春水向东流。

“我们在此呼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来,一旦发现非法捕鱼、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等行为,应主动上前教育劝阻,并立即向公安、渔政等执法机关报案,坚决抵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建设美丽宜宾、美丽中国。”翠屏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肖必春说道。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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