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今天就把购房款与申请执行人全部结清,请你们解除对我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吧。”近日,乐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李某与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康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自己愿意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请求乐至县法院解除对自己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是什么原因让该案的被执行人如此积极的履行义务呢?原来是该案诉讼案件立案前,申请执行人通过立案庭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申请了诉前保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一处进行了查封。因被执行人康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若被执行人康某若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对其被保全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置。被执行人康某迫于执行威慑力,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事宜,最终在承办法官的组织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该案耗时5天得以顺利解决,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切实缩短了纠纷在院时间。
财产保全是促进生效法律文书高效执结的一种重要方式,本案通过诉前财产保全提高了执行效率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切实提高了群众满意度。下一步,乐至县人民法院将加强审判、执行部门的衔接配合,优化财产保全工作理念,加大对诉前、诉中财产保全的宣传力度,全面开展“三实践三提升”活动,聚焦“公正与效率”,充分发挥“以保全促执行”的良好法律效果,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杨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