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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正当,言论需谨慎

来源:泸县人民法院 作者:苏薇 夏艳 发布时间:2023-08-03 17:56:18

社会需要秩序,公民需要良知,网络需要清明。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就以调解方式办理了一起自然人侵犯公司名誉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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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20235月,被告张某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了一则视频,该视频中出现原告公司的厂房大门及标牌,并配有“老赖厂房”等词汇。原告知悉后,多次联系、函告张某,要求张某删除视频、消除影响,张某拒不删除。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10000元。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立即与被告张某取得联系,张某承认该抖音账号是其所有,视频也是其亲自发布的,但自己这么做也是事出有因,更是对原告起诉自己心生不满,交流中情绪特别激动,言辞非常激烈。经过法官耐心地倾听、诚恳地劝导,张某终于冷静下来。

原来,原告将厂房的修建承包给了案外人李某,张某经人介绍为李某提供劳务,后李某因拖欠张某工资,张某起诉李某,但李某仍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张某由此心生怨气,认为根源是原告拖欠了李某的工程款,为了催款便发布了该视频。

在了解案情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后,法官精准地释法明理,告知张某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应当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而不是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视频泄愤,这种方式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会让自己深陷泥泞,甚至构成犯罪,最终害人害己。

通过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张某诚恳地向原告道歉,并亲自编写道歉视频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原告接受了张某的道歉,在核实道歉视频后,撤回了对张某的起诉,双方最后握手言和。

随着自媒体平台的普及和应用,个人言论传播的时空范围被极大地拓展和延伸,人们只需轻轻动动手指,便能掀起“蝴蝶效应”的翅膀,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视频的发布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需要谨言慎行,尊重法律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对自己所表达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切不可为发泄情绪、博人眼球而无所顾忌表达观点,乱扣帽子,甚至逾越法律“红线”,否则会因此付出沉重代价。因此,公民在网上发布言论,应当多传播正能量的声音,弘扬社会正气,不能把网络作为泄愤、施压或者谋求不当私利的舆论空间。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名誉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受到信赖和尊重的程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泸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格权侵权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司法实践将民法典中关于保护人格权的规定落到实处,切实保障了公民的人格权益,彰显了以民为本的价值理念。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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