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上午,叙州区人民法院以“3+4”(三位审判员+四位人民陪审员)的模式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李某某滥伐林木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1月19日至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工一起采伐自己位于宜宾市叙州区赵场街道某村某组山林的林木后销售。经宜宾市叙州区林业局技术人员对涉案森林类别、树种、立木蓄积进行鉴定,确认被滥伐的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树种为杉树、杂木树,立木蓄积合计35.2078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滥伐林木合计蓄积35.207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全程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对案情事实部分进行了询问。因本案社会影响较大,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还需司法护航。一直以来,叙州区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努力营造山青、地绿、水清、天蓝的宜居环境,构筑起一道牢固的生态司法保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