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在富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环资庭法官的监督及县检察院、县渔政执法单位的见证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廖某分别在骑龙镇及赵化镇辖区内三个增殖放流点,增殖放流鲢鱼鱼苗88000尾及鳙鱼鱼苗59365尾,共计价值36841.2元。至此,自贡市首起涉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执行完毕。
贪图微利,禁鱼期间非法捕捞
2022年3月初,吴某在富顺县东湖街道出售河鱼时认识廖某。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吴某将在禁鱼期、禁鱼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到的水产品黄辣丁、石鳊鱼等各类河鱼分十五次出售给廖某,共获赃款6000余元。2022年7月19日,县公安局在黄葛水电站堤坝下面的沱江河里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吴某抓获,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益诉讼,诉请修复渔业资源生态环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县检察院认为,吴某在禁鱼期、禁鱼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涉嫌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廖某明知他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而予以收购,对他人销售提供帮助,破坏了沱江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县检察院于2023年1月在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对吴某、廖某提起公益诉讼,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得不偿失,以身试法代价惨重
经富顺县法院环资合议庭审理,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三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廖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购买价值36841.2元的鱼苗在沱江河增值放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廖某对其中价值36294元鱼苗的沱江河增殖放流义务与吴某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富顺县重大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在禁渔期、禁渔区采用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式零星的非法捕捞行为仍时有发生。本次执行行动现场,邀请了沱江流域增殖流放点部分村社干部及周围群众参与,充分彰显了富顺县法院对环境资源犯罪的“零容忍”态度,起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执法效果。(贺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