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承办法官成功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杨某与程某两年前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2021年12月,杨某按揭购买汽车一辆由程某使用。2022年10月,杨某出资299.8万元购得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住房一套,为达到与程某结婚的目的,该房于2022年12月30日登记在程某个人名下。之后,杨某以尚有外债及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要求程某用房屋抵押贷款,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结束恋爱关系。随即,杨某即申请诉前保全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程某返还汽车及购买房屋支付的购房款及税费、中介费等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或房屋。
鉴于该案的特殊性,承办法官廖恺通过阅卷、发现该类案件情感与金钱交错,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激化矛盾,应尽可能通过调解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谨慎耐心询问原、被告,被告坚决不退还车辆,若退还房屋,则要求杨先生给付一大笔补偿款。原告则认为自己现在要还车贷,还要偿还买房借款利息,无经济能力给付原告补偿。双方均不妥协,致案件调解陷入僵局。
为使双方矛盾不再激化,法官决定在复庭之前再进行庭前调解。复庭当日,杨某和程某均到庭,法官考虑双方考虑恋爱期间的感情、当前的状况,以及返还房屋后对程某购房造成影响等,本着能调则调、和谐友善的原则,从“情、理、法”多角度耐心释法说理,辅以“劝、批、谈、教”的调解模式,将法律权威的刚性与调解的柔性相结合,引导当事人逐步敞开心扉,双方当事人最终都同意各退一步。双方当事人达成车辆归程某所有,尚欠车辆按揭款由杨某支付;房屋返还杨某,程某享有房屋占有、使用、租赁权至2年限售期满,之后将房屋腾退交付杨某,杨某给付程某经济补偿5万元的协议。
法官后语
我国《民法典》对于婚约制度并未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在于遏制高价彩礼给男方家庭带来的伤害,也是引导大家移风易俗、以俭养德,回归彩礼的本来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