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起案件的调解,是让当事人学习法理的过程,也是我们法律人提升情理的体验。今天所分享的这起略显不同的调解案例,既是我在审判工作实践中学习到的技巧与经验,也是案件调解成功后带给我的感触与激励。”
2022年5月,我和法庭干警们前往商州镇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这起交通事故侵权人是一名大学生小李,伤者是一名年近七旬的老年人老孙。事故发生之后,老孙在家卧床休息,小李则在学校上课,关于相关的赔偿问题,由于当事人没有合适的时间直接面对面商量,便由双方家属代为处理。而双方家属经过多次交涉调解,仍旧不能商定出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在简要了解案情经过后,我认为还是有很大的调解空间,于是决定先做双方的调解工作。
一波三折的调解
“庭长,听说他们之前在村委会那边就调解了很多次,但是每次都是争得面红耳赤不欢而散,到现在谁都不肯让步,双方都觉得,反正已经闹上法庭,谁退步就是谁没理,没有协商的必要,非得争个对错,这个案子怕是不好搞哦。”未开庭前,同行的书记员小田先给我打上一剂“预防针”。
案情经过和双方当事人态度我基本已了熟于心,“没事,我们争取给他们调解成功。”
开庭之时,双方家属果然“一言不合就开吵”。
“法官,小李当时把老孙撞倒那辆摩托车没有买保险,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为全责我们也认了,但是对方仗着他们有理,在赔偿金额上面是一分也不肯让步,实在太过分了……我们愿意赔偿给老孙18000元,但是对方说我们赔少了,就是不同意,还望法官来给我们评评理!”小李的家属率先说道。
“谁说我们过分?你们把老孙给撞了还有理了?”老孙的家属马上接过话茬,“法官,其实也不是我们不肯让步,我们认为小李得赔我们22000元,一直以来争议的金额也就4000块,这4000块是老孙的误工费、后续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老孙这么一大把年纪了被撞入院,恢复情况也不好,以后有什么问题现在还不知道,难道这4000块不应该给吗?”
看着双方家属心里都憋着火,且都处于“逆反状态”,此时再“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似有难度,那就抓重点,围绕赔偿金额展开调解。
家属伤者老孙年近七旬,已没有劳动能力,误工费应该不能支持,但鉴定报告未对后续营养费作出建议,老孙出院至今已卧床休息两个多月,康复情况较差,仍不能独立行走,整日闷闷不乐。根据现有证据来看,这4000元的争议应属于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调解过程中,我们提出双方各退一步,就4000元打个对半,一共赔偿伤者20000元,但双方均不同意,都认为退步就是自己没道理,赔偿金额仍旧争执不下,调解陷入僵局。
巧借“老挑”关系 联动调解化矛盾
此时留给此案调解的时间已然不多,下一个案件开庭的当事人已经到达法庭等待开庭。此案的调解难道就要以遗憾收尾?我心有不甘,但一时却是无可奈何,暂时找不到更好的办法。
“老挑!”(当地一种亲戚关系的俗称)突然一声浑厚的声音响起,老孙家属应声答应。无巧不成书,原来是下一个案件的当事人老郭以为轮到他的案件开庭,进门又见到老孙家属,便打起了招呼。
“咋了你小子,被人告了啊你!”老郭对着老孙家属打趣道,眼神一撇看到被告席上的小李家属老李,又嚷嚷道,“哟这不是老李吗,你们咋啦?”。见双方不怎么回应他,老郭猛然意识到我们仍旧在开庭,连忙退出门外,一边走一边说:“不好意思啊法官,没注意你们还在开庭,我这就出去,你们继续,继续!”
从一声“老挑”开始我便细细观察起整个场面来,老郭与两家关系看上去都很好,如果请他和我们一起调解,充分运用这种乡里间的“老挑”关系,说不定还有缓和机会。
“老郭!”我叫住他,拉着他到一旁,并对小李和老孙的家属们说道,“你们先冷静一下,我们一会继续。”
我将详细情况说与老郭听。“事情就是这样,目前双方都不肯退步,我还是很想让这个案子能够调解成功,对他们双方都好,老郭,这下要拜托你和我们一起再给他们说道说道了啊!”我拍拍老郭肩膀。
“好啊法官,这个事也是他们认死理!我和你们一起,再劝劝他们?”老郭答应了。
“这样,你去劝劝老孙家属,我也再找小李家属说说道理,我们争取让他们都能坐下来好好谈,把这个矛盾给化解了!”我边和老郭说着边回到庭审现场。
老郭把老孙家属拉到法庭外,散着烟搭着背,时不时几声玩笑,几声语重心长。我注意到老孙家属有调解的意图,于是我立刻把两方拉在一起面对面详谈。
“其实这件事本来就是我家小孩的错,钱我们确实该出。”小李家属摸了摸头,不好意思地开口了。
“对不住,我们之前语气有点冲。”老孙家属也不好意思地说道。
“既然如此,那我们大家各退一步吧”我见言语中少了许多剑拔弩张,紧绷的心终于缓了下来。双方愿意谈就更有希望调解成功,我拉着他们继续释法明理。终于,在多方联动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小李方赔偿20000元给老孙。
有时候当事人需要的可能不仅仅是一份分出胜负的判决,他们更需要的是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帮助他们化解纠纷、走出困境。这个案子的调解方式,跟常见的调解方式略有不同。我们乡镇法庭面对的主体大多是农村老百姓,社会形态及社会成员也较为稳定,顺势地利用好此特点,借由一些亲戚关系、乡里关系让他们融入到司法调解中来,联动调解,共同化解社会矛盾,可以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如何在调解中更理性地结合案件实际、更感性地融入调解思维,坚持并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都值得尝试的可行路径。调解从来不是“孤军奋战”的博弈,而是需要因地制宜、顺势而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