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常有申请执行人拿着胜诉判决来“质问”执行法官的情形,因为在他们的认知里,没有“执行不能”和“执行难”的概念区分,只需要拿到钱,只要他们前期胜诉,那么就等同于自己的债权已经锁进“保险箱”,而执行法官就是打开保险箱取钱的“钥匙”,申请人多数情况下是这样“满怀期待”地申请执行,坐等“成效”,当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时,便开始迁怒于法院,迁怒于法官。
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途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对于被执行人“执行不能”的情形,即便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难以执行到位。
法官释义: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有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是没有收入来源,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或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原因甚至是“家徒四壁”,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债台高筑,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 “三无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
法官释义: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判决生效之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能力履行,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难以执行到位,致使生效法律文书难以落实。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查封财产难控制(车辆)、难变现,或者申请人将责任全部推给法院,坐等“汇款”,不配合也不提供财产线索。这种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综合导致的“人难找、财难寻、难变现”的现象可能出现在整个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从本质上讲,“执行难”就是有财产可执行,但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指无财产或者有财产而财产的实际状况不适合执行、不能执行,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不能混为一谈。
对无赔偿能力的加害者,受害者该怎么办?
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侵权类案件中,加害人本身无赔偿能力,丧失了履行能力,法院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些情况在任何时侯都是一样,仅靠法院是无法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依靠政府、全社会力量进行帮扶救助。
怎样避免“执行不能”的情况发生?
为避免“执行不能”的情况发生,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温馨提示:
一是当事人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作出法律行为时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比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时要对借款人的履行能力、财产状况、涉及债务等情况作充分的调查了解。为保障所借款能顺利偿还或者执行到位,可以为借款办理抵押登记担保或者设立保证担保等。
二是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可以有效降低执行不能风险。
三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四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可以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马某申请执行周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马某与周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周某赔偿马某各项损失29.5万元及利息。因周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执行立案后,办案人员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控,发现周某名下除银行存款4,951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经实地走访,发现周某无固定经济收入,其配偶系四级残疾人,另有两名未成年子女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暂无履行能力,威远法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但申请执行人马某因为此次交通事故眼睛受伤,构成八级伤残,丧失劳动力,其妻系环卫工人,收入微薄,家庭基本生活也难以维系。于是威远法院主动向县委政法委汇报马某情况,决定对马某司法救助3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威远法院充分考虑申请执行人的实际情况,依托执行联动机制,深度融合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开展多渠道救助工作,通过救助化解社会风险。(赵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