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攀枝花西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商家赔偿受害人吴某60000元并当场履行。
法院审理查明:吴某长期以来多次在某酒业购买食用酒,2022年该酒业经营者刘某因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和“国窖1573”的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吴某得知后,以该酒业向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和“国窖1573”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酒业返还销售价款60960元并赔偿十倍销售价款609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酒业将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和“国窖1573”销售给吴某,具有主观故意,不仅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立即组织双方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领域确立的“假一赔十”惩罚性赔偿制度向该酒业进行释法明理,就侵权行为的情节、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对受害人吴某进行疏导。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
典型意义:本案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一起典型案例,也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该酒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不仅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专用权,而且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认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仅维护了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还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价值引领。同时,法院采取调解+现场履行方式快审快执,既为案件办理跑出“加速度”,又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诉讼成本,用实际行动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蒋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