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具备录音录像功能的现代科技设备在生活中变得越来越普及,录音录像遗嘱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遗嘱形式。然而,在威远县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中,老人去世前留下的录音录像遗嘱却被认定无效。
基本案情
姜某某与妻子育有6个子女,姜某兰、姜某洲、姜某超、姜某怀、姜某秋、姜某伟,因其生前一直与三女姜某超共同生活,故在去世前录制了一段视频,在录像中表示去世后的财产均归其三女姜某超所有。姜某某去世后,其子女因遗产分割产生争议,姜某超遂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处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录音录像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系无效遗嘱,最终没有支持姜某超的诉讼请求,而是按法定继承予以处理,判决姜某某所遗现金由所有法定继承人依法分割。
录音录像遗嘱为何被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无效。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录音录像中见证人未明确自己的姓名、身份,也无见证人完整的正面肖像,遗嘱人和见证人也未在录像中表明录制的具体时间,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该录音录像遗嘱系无效遗嘱。
那么,录音录像遗嘱怎样录制才能有效?
如如果需要通过录音录像的形式订立遗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要注意以下几点:
1. 遗嘱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内容系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要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并且见证人应与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
3.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声音、影像完整录制和保存,同时保证原始载体的完整性。
法官提醒
由于录音录像遗嘱不是书面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无法签名,因此,要用符合录音录像遗嘱形式特点的方式表明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份、确认遗嘱内容以及表明在场见证。在录音录像遗嘱中,开头必须由遗嘱人宣示所录内容为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有完整清晰的正面肖像,并且在记录肖像的同时可以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其姓名及遗嘱设立的时间。(赵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