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两级法院不断汲取“枫桥经验”的思想精髓,创新“枫桥经验”新实践,持续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统筹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在人民法庭一次性解决、一次性化解。
人间烟火气
最浓在法庭
每一个案件
每一次纠纷
都意味着每一场现实生活
结案不是目的
案结事了人和才是审判的最终追求
如果预知到矛盾纠纷
得赶在发生之前想方设法阻止它
——吴东兰 法官手记
从“1”→“16”→“0”
从春到夏,在历经“一次现场勘查+两次开庭+三次调解”后,这起涉农村山林经营权纠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终于得以化解。被告韩某某赔偿原告泸州某竹叶公司2万元。但我的心情并未随着原、被告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而放松。
因为,此“1”件案件背后的“16”起纠纷未真正处理。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白节镇团结村六社的16户村民分别与泸州某竹叶公司签订了《山林经营权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村民将自己的山林经营权转给公司,公司负责砍伐竹子经营,按照第一刀3元/百斤、第二刀4元/百斤、第三刀6元/百斤……的方式分红给村民,并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公司随即开始砍伐竹林修建运输便道,不久后因运输道路通行被阻问题,暂时终止了砍伐计划。
2022年2月左右,当地社长韩某和韩某某在经过部分村民同意后对案涉竹林进行了砍伐售卖,其中部分村民另行与韩某某达成了《山林经营权合作协议》。泸州某竹叶公司知晓后,将社长韩某及韩某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认为二人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二人承担砍伐竹林的损失15万元,即上文所述一案。
预判分析
和法庭同事一起,我们对案涉纠纷及后续处理进行了预判分析:
此案背后涉及当地16户40余村民的利益,隐藏着极大的不稳定因素,随时可能引起更大、更深的矛盾纠纷。
在前期走访当地村民的过程中,了解到案涉多数村民对泸州某竹叶公司颇有不满,表示不愿意将山林继续承包给公司,若公司继续承包山林,势必与村民间产生更多的矛盾纠纷。
所以,当务之急,组织该公司与16户村民解除《山林经营权合作协议》是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最好的办法。
特殊的“社员大会”
为最大程度维护村民利益,我多次与公司法人进行沟通,希望在不追究村民违约责任的条件下解除双方的合同。
达成初步意见后,我拟定了后续解决方案,和法庭同事赶往白节镇团结村六社组织召开了一次特殊的“社员大会”。
会上,我们首先就农村土地流转、山林承包经营等法律知识对村民进行了普法。
然后针对此次村民前后签订两份《山林经营权合作协议》的行为进行了教育和警示。
最后,组织泸州某竹叶公司与16户村民签订了“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解除山林经营权合作协议》。
至此,从1到16到0,案涉纠纷从源头得以圆满化解,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
“案结事了,才是最好的结案方式”。作为基层法庭法官,主动适应社会矛盾新变化,紧盯矛盾纠纷产生、发展、演变三个阶段,突出矛盾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减少衍生诉讼案件发生,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从化讼止争向少讼无讼转变,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个愿望,我始终没有改变,并执着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