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纵深推进五类重点案件执行,打通执行工作护航地方发展的“最后一公里”问题,6月29日,仁寿法院开展“眉州·利剑”暨集中约谈专项行动,对9件涉金融案件、3件涉民营企业案件、3件涉民生案件以及5件小标的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集中约谈,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见证执行。
约谈会上,执行局杜同金副局长结合目前强制执行工作的总体形势、相关法律规定详尽告诫到场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赋予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文书,其确定的义务是每个被执行人必须履行的,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会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后杜法官正告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以履行,藐视法律,抗拒执行、逃避执行、消极执行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案例一:申请人某畜牧设备公司与被执行人龙马镇某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养殖场应支付畜牧设备公司货款186520元,但畜牧设备公司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2023年6月14日仁寿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承办法官遂传唤被执行人到院进行约谈。被执行人在集中约谈后,主动表示愿意想办法履行,但养殖场确实存在诸多现实困难,希望申请人同意分期履行。面对被执行人有主动履行的意愿,是失信限高“一棍子”打死,还是通过执行和解采取“放水养鱼”方式达到双方共赢的效果呢?承办法官向申请人分析了当前养殖行业的形势,详细讲解执行和解的利弊,为被执行人争取发展的机会。通过法院搭建和解的平台,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既保证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被执行人留下了发展空间,激发中小微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二:申请人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仍拒绝偿还贷款,申请人向仁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齐某某进行约谈并令其到场旁听了对拒执犯罪的庭审,迫于法律的威慑,被执行人齐某某现场给付5万元,对剩余款项与申请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对齐某某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承办法官层报院长同意后,对齐某某罚款500元。
案例三:申请人某粮油销售店与被执行人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符某某应给付某粮油销售店货款10218元,但符某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符某某名下登记有车辆,但我院未实际控制,承办法官遂传唤符某某到院约谈。符某某观看拒执罪庭审后,迫于执行威慑,当场表示立即自行处置名下车辆来履行,并说明并非不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确是因做生意失败,资金周转困难。申请人表示近年经济环境不理想,对被执行人表示理解,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
据统计,集中约谈当天共集中约谈22人,其中涉金融案件9人,涉企业案件3人,涉小标的案件5人,涉民生案件3人。执行过程中,搜查11人,罚款4人1400元,预拘留3人,案件执行完毕6件,达成和解分期履行16件,现场执行到位金额102.39万元,当日达成和解分期履行金额8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