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既是以国家信用作背书,那么就一定能执行到位。实际上,这是混淆了“有财产可供执行”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生效文书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才能执行到位,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简单来说,“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无钱可还”。
基本案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与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李某某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支付义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结果:法院穷尽一切措施,未能发现李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将案件执行情况和法律规定告知申请方,申请方表示理解,且申请方在指定的期限内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依法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法院穷尽一切措施,案件无法履行完毕,这就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案件经严格审查,最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虽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但一经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便会立即恢复执行,法院尽最大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预防:一是提高防范风险意识。高收益的背后必然有重大隐患,交易前要做好交易对象背景审查,选择信用度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人作为交易对象,并争取对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形式来担保自身的债权等权益。二是提高财产保全意识。如发生诉讼,申请人可依法在诉讼前、诉讼中、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通过提前控制涉案财产以降低执行不能风险。三是提高配合执行意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权利的实现不仅仅依靠法院的执行措施,更有赖于申请人的积极配合。申请人可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财产信息等详细的执行线索,有利于法院能快速、具体地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