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执行措施,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客观条件下,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无条件或无能力履行的,属于“执行不能”范畴。”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原告四川某物资公司与被告陈某、曾某、邓某均、昭通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龙马潭区法院审理后调解结案,约定由昭通某商贸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分期支付四川某物资公司货款本金1449978.1元及利息等费用,被告陈某、曾某、邓某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因上述各被告均未按期履行义务,四川某物资公司向龙马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昭通某商贸公司已歇业多时,公司名下无财产。被执行人曾某、邓某均除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外,亦无其他财产。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有川Q牌车辆一台,执行法官随即向陈某送达了扣押车辆的执行裁定书,但陈某拒不交付车辆并将该车藏匿。2022年6月,龙马潭区法院以陈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月,被执行人陈某在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被民警抓获。被执行人陈某到案后主动将涉案的川Q牌车辆交付法院拍卖处置,以19200元成交。后被告人陈某因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以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执行案件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另一类则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切实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而第二类案件则不应纳入“执行难”范畴,这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应属于“执行不能”。如果是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经人民法院核实后恢复执行,且该申请不受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