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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判了!

来源: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29 18:25:28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邓某在内江市市中区全安镇凤鸣社区中国电信某业务代办点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将客户的电话号码及安装应用软件的短信验证码,或将擅自利用客户手机注册的应用软件会员信息,在“x哥淘宝停”等多个微信群内,以1元到8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查,被告人邓某以上述方式出售他人手机号80余个,相应短信验证码40余个,注册应用软件会员10余个,非法获利共计3065.62元。


裁判结果

市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意义

大数据时代到来,个人信息和用户数据成为“重要”而“廉价”的商业资源,互联网通信技术飞速发展的同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而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就是网络犯罪链条中的关键一环。电信网络诈骗中涉及的多为敏感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电信网络领域中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只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进行,并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通过刑事处罚该类行为,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同时,市中区法院随即向电信公司提出司法建议,及时堵住管理漏洞。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本案相关条文节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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