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了执行,就等着法官把钱“送上门”。然而有这样一种情况,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及其任何财产线索、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这时,当事人就认为法院给群众开了张“法律白条”,就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其实这种法律现象称为“执行不能”。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主要指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受客观条件影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或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控到其名下财产,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完毕。针对“执行不能”的案件,执行法院会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的情况,在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案件将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进入终本案件库。案件终本前,执行法院会将符合失信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进行惩戒。
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履行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确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是法院放任不管,而是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案件短期执行不能,为避免该类执行案件占用过多司法资源,而采取的司法措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只要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仍可申请恢复执行。
法官说法
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一是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为了保证权利能够实现,诉讼前及诉讼期间财产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实践中,被执行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形并不少见,申请执行人虽然能够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助,但要耗费相当人力、时间成本,结果亦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若债权人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应及早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自己胜诉后能顺利实现权利。
二是积极辅助法院执行。法院并非侦查机关,难以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实时监控。因此,申请执行人也应积极行动,以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应及时向法院反映。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可留心被执行人经常出入的地点,协助法院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也应积极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有可执行的财产,及时申请恢复执行。
三是增强自身的法律风险意识。提高预见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在法律行为产生前应对对方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具备承担相应违约风险的能力,也可以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
在此,希望申请人能够树立执行工作的正确认识,理性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请多一份耐心和信任,我们执行法官一直在路上,栉风沐雨竭尽所能兑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