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十五人涉野生动物保护案件。
2020年初,赵某辉、杨某会共谋收购野生动物出售给他人食用以赚钱归还欠账。2020年4月以来,赵某辉、杨某会在叙永县黄坭镇、两河镇等地向捕猎人员杨某齐、马某平、熊某均等人收购乌梢蛇、果子狸、猪獾、豪猪、野猪等野生动物,采用送货的方式向淡某华、王某华、刘某等人出售。
查获的野生动物有小灵猫2只、毛冠鹿3只半、小麂5只、果子狸8只、猪獾1只、野猪1只、帚尾豪猪1只、乌梢蛇301条、王锦蛇10条。其中,小麂、果子狸、猪獾、野猪、帚尾豪猪、乌梢蛇、王锦蛇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辉、杨某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辉、杨某会、刘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十一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并出售给被告赵某辉、杨某会,被告赵某辉、杨某会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并出售给被告刘某、王某华,被告刘某向赵某辉、杨某会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并出售,以及被告王某华向赵某辉、杨某会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共同导致相关野生动物个体的灭失,造成野生动物数量下降、物种资源量减少,影响区域生态系统的平衡,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被告赵某辉、杨某会、刘某等十五名被告侵害的涉案野生动物被用于食用,造成一定公共卫生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赔礼道歉的责任。
综合全案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辉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判决其余十二名刑附民被告三被告人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403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