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上午,当事人赵先生带着一面锦旗来到屏山法院,将一面印有“春风化雨解民忧,司法为民办实事”的锦旗送给龙华人民法庭周霞法官,感谢她主动作为调取证据促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2018年,四川某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因建设工程需要与宜宾某商贸公司签订《建筑材料购销合同》,与宜宾某运输公司签订《水泥运输合同》。合同履行后,四川某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分别与商贸公司、运输公司结算,货款为3,402,625.9元、运费为27,237.5元。到2023年,四川某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欠货款752,625.9元和全部运费。商贸公司与运输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四川某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履行合同。
被告声称对款项全部不认可,称原告商贸公司没有提供《供货单》,无《供货单》也就没有运输费。法官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供货单》载明的货物总量。考虑到案件争议大,遂主动调查取证,前往住建部门翻阅案涉工程资料,查明案涉工程项目后积极与住建部门沟通,邀请参与调解,合力化解纠纷。原被告双方到庭后,周法官与住建部门对双方进行证据展示,释法说理,用事实和法律劝导双方,在经过2小时的沟通后,被告四川某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认可欠款事实,同意在5月前偿还全部欠款,案件成功调解。
“对于争议较大,标的不低的民商事一审案件,调解不仅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更可以让当事人获得的利益最大化,让当事人的目的得到提前实现”,承办法官周霞说。当调解陷入僵局,法官为开拓调解思路,主动调查取证,邀请相关部门参与调解,是践行“枫桥经验”的珍贵实践,对构建新的多元解纷机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