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0日晚,被告人吴某生与被告人陈某在内江市市中区大洲广场处共同商议到成都向被告人伍某军购买麻黄素。2022年4月11日上午9时许,吴某生驾驶川KUV271轿车伙同陈某从内江至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海峡茶城”,后在“朝花御食”中餐店一包间内与伍某军共同商议购买价值 55万元的麻黄素。吴某生向伍某军支付了 52万余元用于购买麻黄素,并于当天下午15时许与伍某军在“海峡茶城”地下车库进行麻黄素交易。之后吴某生驾驶川 KUV271轿车将 5981.85克麻黄素运输回内江,并存放在其租住的内江市市中区安靖街 974号5栋2单元26楼的出租屋中。
2022年4月11日24时许,公安机关在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东段561号门口将吴某生挡获,后从其驾驶的川 KUV271轿车内搜查出疑似毒品冰毒1包,经称量后净重9.29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其位于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东段561号8栋2单元2楼的房屋内搜查出疑似毒品 5包,经称量后净重 9.12克,其中疑似毒品冰毒4.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冰毒0.95克检出麻黄碱成分;在其租住的位于内江市市中区安靖街 974号5栋2单元26楼的出租屋内搜查出疑似麻黄素 1包,经称量后净重5980.9克,经检验检出麻黄碱成分;疑似毒品冰毒 6包,经称量后净重648.08克,其中疑似毒品冰毒34.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生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麻黄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告人伍某军、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麻黄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吴某生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 48.19克,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吴某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伍某军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麻黄碱是从麻黄中提取的生物碱,麻黄碱及其变种化学物质可用于制造冰毒,非法生产、买卖麻黄碱是犯罪行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该类犯罪斩断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链条,阻断了制毒犯罪的苗头。也显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分子的决心和立场。(李雪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