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办法官与被告电话沟通时,被告情绪激动“口吐芬芳”辱骂法官,该院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拟依法对其处于罚款及拘留,并通知被告主动到该院接受处罚。
被告接到通知后,认识到了事情的严肃性,主动向法官赔礼道歉,并解释自己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在接到法院通知时,误以为是原告方律师才骂人,不是故意违法辱骂法官。被告还积极联系原告方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及时付清了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
原告申请撤诉后,被告又主动到该院提交了《具结悔过书》,再次表示认识到了错误。该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其认错悔过态度良好,可以从轻处罚,决定对被告予以口头训诫。被告表示接受处罚,保证以后决不再犯。
【法官提示】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工作人员,辱骂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官,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必定会受到严惩。当事人在发生民事纠纷后,应当依法参与诉讼活动,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工作,客观冷静、理性对待矛盾纠纷,不能将不满情绪转嫁给法院工作人员。 (蔡利霞 林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