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兴法院受理一起浙江某传媒公司与网络主播合同纠纷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厘清双方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为便利当事人诉讼,法院组织双方在线调解,圆满化解矛盾。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6月23日,原告浙江某传媒公司与被告岳某某双方协商后通过“法大大APP”线上签订了《直播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担任被告网络直播、短视频、线下活动演艺等独家合作方,双方按照“保底+分成”收益模式进行利润分配,合作期限为一年;合作内容约定被告需在抖音APP每月直播天数不低于25天,每天直播时长不低于4小时,每月PK次数不低于300次等;同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具体约定。同年6月23日,原告通过其公司账户向被告支付扶持费,并为被告岳某某购买直播设备。同年7月起,被告岳某某便在四川雅安市雨城区家中开始直播,但被告岳某某并未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内容进行直播,经原告提醒后仍未改正,原告认为被告岳某某根本违约,应当退还扶持费用及设备并承担违约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经过:本案系互联网新型行业运营过程中的纠纷,双方构成何种法律关系是审理重点,协议中明确双方是合作关系,被告的社保、个税均由被告自己承担,并无其他遵守原告相关管理制度或劳动规章制度的约定。虽然有直播内容和时长的约束,但被告可以自行安排直播的时间,不受原告控制也无考勤显示,双方约定收益分配方式为“保底+分成”,并非工资底薪制度,同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具体约定,可见原告与被告之间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承办法官联系当事人得知,被告岳某某与原告公司简单协商之后,在原告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名,并未了解违约的法律后果,通过法官释明才知道自己违约要承担责任;法官“背靠背”地做原告方的思想工作,经过反复释法明理,原告公司表示可以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在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耐心细心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自愿解除合作协议,被告岳某某退还原告扶持费及购买设备费并支付违约金等共计2万元。
典型意义:在互联网+时代,我们依然要遵循民法典所确立的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该案的处理既要考虑网络主播违约过错的轻重程度、传媒公司的投入大小等,也要维护契约精神,规范网络直播新兴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网络直播的良好生态,不仅需要运营平台、直播营销人员努力,也需要法治的保障,本案的办理正是法治保障新业态下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