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游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内江市东兴区顺河镇白云村、白合镇华山村购买村民李某、王某等户柴山林木1086株,并雇请工人进行采伐,制材后雇请驾驶员运往木材加工厂销售牟利。经鉴定:被采伐的1086株林木的树种均为柏木,采伐1086株柏木的立木蓄积量共计为182.276立方米。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进行了立案侦查,后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游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遂向东兴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2022年12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游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游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森林植被受损,林业资源遭到破坏,游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游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游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恢复被破坏的植被资源,如不能恢复,则应承担生态修复成本费用11322元;被告游某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发布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声明;被告游某承担专家咨询意见费3000元。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其公诉意见、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本案被告人游某虽支付对价向他人收购林木,但未在相关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数量巨大,属典型的滥伐林木行为,人民法院始终将打击环境资源类案件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案被告人不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恢复被破坏的植被资源的责任,如不能恢复,则应承担生态修复成本费用,并判令被告游某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发布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声明。该案强有力地彰显法院保护绿水青山和宝贵自然资源的决心,具有警示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