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被告人贪图高额费用,以在广西“高薪务工”为由,组织、运送人员偷越国境到柬埔寨,其中三名初中生逃到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求助获救。经审理,被告人何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苏某才、梁某智、苏某鑫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并处以五千到三千元不等的罚金。
2022年7月初,被告人何某从其身在柬埔寨的亲属处得知组织人员到柬埔寨从事相关“工作”可得高额费用,便伙同其亲属以“高薪务工”为由组织李某垒(在逃)、何某江偷渡至柬埔寨。李某垒偷渡到柬埔寨后发现组织人员到柬埔寨从事相关“工作”可得到高额费用,遂以到广西高薪务工,并包生活费、车费为由,欲将在成都找工作未果的刘某某、钟某某、陈某某三名初中学生组织偷渡到柬埔寨,刘某某、钟某某、陈某某以为是到广西务工便答应。后李某垒让组织其偷渡到柬埔寨的何某将费用转给刘某某三人,何某明知李某垒组织刘某某三人系偷渡前往柬埔寨,仍添加陈某某的微信后将费用转给陈某某。7月14日,李某垒让到达广西钦州的刘某某三人联系“飞机”聊天软件群内人员,后被告人苏某鑫经被告人苏某才安排,在明知刘某某、钟某某、陈某某系偷渡人员的情况下,由苏某鑫驾驶一辆轿车运送刘某某三人交予被告人梁某智,被告人梁某智带刘某某三人乘快艇至广西三墩岛上鱼排的木屋中等待乘船。后刘某某、钟某某、陈某某经安排通过乘船、乘车、步行的方式偷渡到达柬埔寨。刘某某、钟某某、陈某某发现被骗后,趁看守人员不备之机跑至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求助,后被送回国。
筠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苏某才与被告人苏某鑫共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被告人梁某智单独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悔罪态度,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