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仁寿法院民一庭成功调处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圆满化解了家庭纠纷,修复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紧张关系,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原告黄某一、黄某二系死者王某的子女,被告肖某和系死者的再婚丈夫。王某与肖某和1998年同居,2008年登记结婚,同居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婚后,两人居住于肖某和与前妻共同修建的房屋。婚姻存续期间,该房屋被拆迁。2012年12月,两人协议离婚,约定王某享受的30㎡安置住房和10㎡门市归王某所有。离婚后,两人仍共同生活。期间,肖某和儿子代缴纳了安置房回购款38133元后,购得90㎡住房和20㎡门市。2016年10月,两人复婚,2019年12月,王某病故。原被告双方就王某的遗产处理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双方就王某享有的房屋是否属于遗产争执不下。原告认为30㎡安置住房和10㎡门市是母亲生前享有的合法财产,应由自身继承,被告则认为该财产系在自身与前妻所有的房屋的基础上取得,回购房屋、门市的补交价款也是儿子代为缴纳,王某取得的只是指标而已。本着化解矛盾、修复亲情的宗旨,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诉求,解读了《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从王某与肖某和相濡以沫20余年的感情以及双方子女的日常相处为切入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最终促成双方就王某遗产分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肖某和当庭给付原告遗产分割费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