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你们把我抓了!不然我是不会交出这个车辆的!” 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案外人王某这样说。
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利益,捍卫法律尊严,近日 ,古蔺县人民法院依法拘留了暴力阻碍执行的案外人王某。
案情回顾
蒲某某诉魏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魏某某支付原告蒲某某赔偿金54112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521元。判决生效后,魏某某拒不履行给付赔偿款的义务,蒲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中,古蔺法院依法查封了魏某某名下的一辆汽车,但魏某某到外省务工,该车一时下落不明。经过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发现该辆车在魏某某妻子的弟弟王某处。执行干警遂“火速”前往王某家中扣车,但王某以魏某某对其负有债务为由拒不交出该车,并当场扬言“除非你们把我抓了!不然我是不会交出这个车的!”
见此情形,执行干警向王某释法明理,告知其可书面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通过起诉魏某某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不能阻碍执行。王某拒绝和执行干警交流,拒不交出涉案车辆,并转身离开,场面一度陷入僵局。
执行干警再次上前劝告王某配合法院执行,王某听后情绪反应更加激烈,不断大声叫嚷,驱赶执行干警。因王某阻碍执行,执行干警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采取拘传措施。
在拘传过程中,王某激烈反抗,致使一名干警上衣被撕破,三名干警脸部、腿部、手部受伤,但执行干警毫不畏惧,最终将王某制服,并于当日对王某作出拘留决定,将其送拘留所拘留。
拘留期间,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不应该阻碍执行,并让魏某某的妻子将案涉车辆交付至古蔺法院。
法官提示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为了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法院执行有异议时,可以通过书面向法院提出异议,切忌用暴力、威胁等极端的方式阻碍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