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您好,我是来交钱的,能不能尽快解除对我的限制高消费令,我现在买不了机票。”近日,纳溪区人民法院通过“限高”成功执结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该案被执行人因被限制高消费而无法乘坐飞机出行,遂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履行义务。
早前,张某某与朱某某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纠纷,该案经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决,朱某某应支付张某某工程款8万元。但朱某某始终未予履行,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不得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纳溪法院依法对朱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近日,朱某某因急事需乘坐飞机,却因被限制高消费而无法购买飞机票,悔不当初。最终,朱某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得以执结,法院解除对其的限制措施。
法官提示: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一旦被限制高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处处受限制,造成生活、生产、工作等多方面的不便,给自身信用、信誉带来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