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邀请了案发地五通桥区石麟镇政府、主管部门区环境资源局的工作人员,以及部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参加庭审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军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约80吨废旧铅蓄电池,雇佣工人在租用的厂区拆解后用于非法炼铅,所排放气体和液体对周边河流、植被造成污染。经监测,该厂外排口废水中总铅含量高于国家排放标准150倍、PH值低于国家排放标准5倍以上。被告人陈某银未经核实陈某军有无合法资质,向陈某军销售约5吨废旧蓄电池,均被用于非法炼铅。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按份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在县级及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庭审过程中,二被告人经过庭审教育,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休庭后,五通桥区人民法院组织区人民检察院、区环境资源局、石麟镇政府相关人员和被告人陈某军、陈某银就如何开展环境修复、落实修复责任进行座谈协商,并邀请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全过程,确保将受污染区域的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
会上,参与座谈的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就围绕落实辖区环境资源监管职责,提高民众对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意识等问题开展了深入交流。
(马文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