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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法院审理一起涉自然保护区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案

来源: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作者:周娟 刘畅 王君适 发布时间:2023-04-27 11:03:49

近日,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马海某某、约其某某、阿约某某、阿洛某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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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4月初,被告人马海某某得知同村村民在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小地名雷口阿姆处挖水晶矿石赚钱的事实后,主动找到被告人约其某某、阿约某某、阿洛某某商量,一起前往马边大风顶自然保护区雷口阿姆盗采水晶矿石。4名被告人经协商一致后,便携带钢钎、锤头等作案工具,流窜到马边大风顶雷口阿姆,以砍伐树木、竹子搭棚居住生火做饭,继续深挖别人已开掘旧矿洞的方式盗采水晶矿石。2022年4月初至5月19日,4名被告人到雷口阿母盗采水晶矿石4次,采挖数天,共计实施爆破2次,收获水晶矿石220余斤,销赃获款1万7千余元。

经鉴定,被告人马海某某等人实施盗采的9号矿洞为原有开采矿洞(初挖者身份暂不可考),但现经马海某某等人两次深挖拓宽,深挖拓宽所产生的碎石压占物客观上扩大了植被受害面积,造成更大面积植被严重损害与灭失,扩大压占区域基本不具备原有植被恢复性,同时深挖拓宽行为进一步增加了地质灾害发生风险,且盗采矿石不可恢复。综合地块整体破坏程度分析,判定涉案盗洞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已被严重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海某某、约其某某、阿约某某、阿洛某某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盗采水晶石,致被盗采矿洞及矿洞周围的压占区域生态环境被严重损害,造成严重的后果,4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综合犯罪情节、认罪表现,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判处被告人阿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判处被告人约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判处被告人阿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判处四被告人退缴的赃款1万7千余元,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中国的重要自然保护区之一,是以保护大熊猫、羚牛、珙桐、水青树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自然生态环境为主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是集物种与生态保护、水源涵养、科普宣传、科学研究、对外交流与合作、生态旅游、持续利用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依法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本案警示潜在违法者树立守法和环保意识,深刻认识破坏自然保护地的危害性,共同维护好大风顶自然保护区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营造保护环境、爱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周娟  刘畅 王君适)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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