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有些劳动者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当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会发现很难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陷入维权难的被动局面。那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还能认定劳动关系?近日,合江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鲜某是一名锯工,2021年10月,他看到袁某发布的招工信息,经微信联系来到了合江某木业公司的加工场地内从事下锯工作。工作期间并无严格的考勤制度,吃住均由合江某木业公司负责。鲜某在工作中与上锯师傅高某一组,按照计件方式获得报酬,二人的工作量均由袁某制作工资表交由合江某木业公司,公司将报酬支付给高某,再由高某支付给鲜某。
鲜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出院后要求公司支付赔偿未果,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认为鲜某与合江某木业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了其仲裁请求。鲜某不服仲裁裁决,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鲜某与合江某木业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鲜某具备劳动者的条件,合江某木业公司系有限公司,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木业公司虽然未对鲜某进行严格的考勤管理,但鲜某吃住均由其提供,工作地点在公司场地内,工作内容也是公司业务的组成范围。合江某木业公司未直接向鲜某支付报酬,但在案证据能够证实鲜某的报酬系由合江某木业公司支付给高某,再由高某转交给鲜某。鲜某工作时间虽然较为自由,但其采用计件工资、多劳多得的报酬形式本身对工作时间的限制较少,不能单凭工作时间的自由性而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综合上述事实,鲜某与合江某木业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杨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