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益诉讼起诉人市检察院诉黄某破坏河道生态损害公共利益一案,组织该市检察院、市水利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群众督促黄某在盐边县乌木河开展全市首例增殖放流生态修复工作。
2014年至2017年,黄某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盐边县塘子河河坝开采河道砂石予以出售。案发后,黄某被判处刑事处罚。同时,检察机关认为黄某的行为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破坏生态环境,遂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意识到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后果,自愿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各项义务,最终与检察机关达成调解协议,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4月20日,攀枝花市中院协同市检察院、市水利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村民,在盐边县乌木河段,现场监督“生态修复人”黄某增殖放流价值3000元的鱼苗,修复乌木河生态环境。增殖放流现场,攀枝花市中院环境资源庭庭长万伟,现场为当地村民上了一堂简短的“普法课”就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活动的意义、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进行了普法宣传。
近年来,攀枝花全市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主动适应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智慧,通过创新裁判方式和执行方式,确保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探索适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修复方式,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分期履行”等责任承担方式,丰富公众参与形式,落实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七人合议庭制,扩大公众参与效果,提升诉讼裁判的公信力。
攀枝花市中院于2019年分别审理了首例由公益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和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经过审判人员的多次释法明理、积极协调,被告均认识到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严重后果,都表示愿意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各项义务。该两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一件依法裁定原告撤回起诉,一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攀枝花市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成功探索了适合该市的生态环境修复司法保护机制。(刘滔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