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社会人文历史悠久,除了“血缘”的纽带关系,“人情”“面子”均是人们交际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俗话说“无酒不成席”,“酒席”已成为亲人之间、朋友之间加强交流、增进感情的重要“枢纽”。然而,随着法治不断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的增强,“酒席”就可能成为撕破感情的“祸首”。
同桌饮酒成被告,曾为亲家今成仇人。汶川法院最近受理了阿坝州首例“同桌饮酒侵权案”。该案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系干亲家关系,杨某的妻子在与被告王某以及其他被告共同饮酒散场后,在工作地点又与其他人饮酒。凌晨三点多,杨某的妻子自驾摩托车在回家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经交警大队认定,杨某的妻子在事发时酒精浓度为88mg/100mL,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将干亲家王某以及同桌饮酒的人告上了法庭。自此,干亲家关系破裂,由“亲人”变成了“仇人”。
研判案件,多方调解,实地劝说。该案系阿坝州首例“同桌饮酒侵权案”,阿坝州虽经济相对落后,但民风淳朴,如果该案以判决的形式结案,恐对社会人情以及多名当事人之间造成一定影响,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所以,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积极研判案件,对原告诉求的赔偿金额进行了初步判断,为调解工作做好基础。原告方因妻子身亡,家属情绪一度很激动,为了安抚原告方的情绪,合议庭成员一起到原告方家中进行了沟通交流,从情理法各个角度进行劝说。
几经波折,终达调解协议。在合议庭成员多方做工作的情况下,原告对诉求金额进行了调整,被告王某作为干亲家的对立情绪也渐渐消退,同意补偿原告。而其他同桌饮酒的人,也出于对法律的尊敬以及人道主义,同意补偿原告。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被告方当场支付了原告补偿费10万元。
法官说法,同桌饮酒需谨慎。共同饮酒是一种情谊行为。情谊行为本身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如果在情谊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存在当事人的法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法律作为公民权益的保护法,应当给予救济,对该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在多人共同饮酒的情况下,如果共同饮酒人的身体处于危险状态,那么其他的同饮人就因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而负担了法律意义上的特定义务即饮酒中的提醒、劝告及禁止强行劝酒和饮酒后的护送、通知、照顾及劝阻等注意义务,如果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违反了该注意义务则有可能构成侵权,从而承担相应的情谊侵权责任。(薛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