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富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在富顺县滨江路附近,发现被害人魏某某的轿车未锁门,便将车内的身份证、户口薄、购房合同、金手链、手表等物件盗走。事后,胡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魏某某为好友,以知道其家人信息相威胁,要求魏某某给付4000元钱才肯归还财物。
胡某某索款未果后,出于报复心理又对魏某某的轿车引擎盖、副驾驶喷洒白色油漆。当年10月6日凌晨,胡某某又将邹某停靠在路边未锁轿车内的苹果手机盗走。
富顺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使用威胁方法索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考虑到胡某某敲诈勒索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遂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部分盗窃者不砸车也不砸窗,只是“碰运气”寻找未锁车辆,“顺手牵羊”盗取车内财物。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车辆停靠后要注意锁好门窗,不要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和重要证件,避免给自己造成损失。(梁冬晴 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