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某新型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挂靠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修建叙永县易地搬迁某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四川某新型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又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刘某施工。2017年,工程施工完成,交付验收并投入使用。2019年4月1日,经双方核算,四川某新型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刘某139552.4元,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在清算单上盖章认可。2019年7月11日,叙永法院审理后判决四川某新型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刘某支付尚欠款项139552.4元,并承担刘某先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46元,合计141098.4元。判决生效后,四川某新型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相关义务,于是刘某于2019年12月10日向叙永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四川某新型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令。同时,执行法官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某新型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相应的财产,为了保障申请人刘某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某新型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扣划了四川某新型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098.4元,并支付给申请人刘某141098.4元。至此,刘某申请执行四川某新型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在强制执行措施下,迅速将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款项支付给申请人,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了其下一步尽快复工复产,同时也能从中看到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和期待。(吴雨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