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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家产购买涉诉二手房,法官调解悉数退款

来源: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 胡欣 发布时间:2020-04-13 10:10:38

4月9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购买二手房而引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8年8月29日,原告黄某购买了被告武某和李某的商品房一套,价值32万元。双方达成合意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之后,原告得知被告和该商品房开发商有民事纠纷,被告也一直未按约将房屋过户给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令被告偿还原告30万元、维修资金及违约金30万元。

被告武某和李某认为: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正在履行,被告没有违约行为,协议不应当解除,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也应当由被告先采取补救措施;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然不能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则应当退还原告购房款,但因原告没有实际损失,被告也无过错,故被告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2.即便被告有违约行为,违约金也过高,请求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的多少还应当考虑主观过错,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出于善意无过失,原告存在一定过失,因此本案应当过失相抵。

庭审过程中双方充分阐明了观点,法官认为本案双方争议很大,一是案涉房屋是否还能继续履行;二被告和案外人房产开发商的民事纠纷能否作为影响本案定案因素;二是违约责任如何认定,原告请求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等问题。

法官认为原、被告均是受害方,为了将矛盾最小化,不增加当事人诉累,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庭审结束后便主持了双方进行调解。在给双方当事人分析了利弊、释明了法律关系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7日内支付原告购房款300,000元、维修基金4,299元及违约金45,000元,共计349,299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很多老百姓非法律专业人士,购房时对相关法律问题无法做到谨慎审查,以至于面临诉讼风险,让家庭财产遭受很大的损失。人们在购买二手房时应注意:1.清楚房屋所有权是否真实、完整、可靠,房屋有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2.购房时不要轻信卖方口头承诺,一切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书面依据为准;3.付款方式和交付条件要明确;4、违约责任要在合同中注明清楚等。

购房非小事,买卖需谨慎!(胡欣)




责任编辑: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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