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富顺县代寺镇大调解中心组织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富顺县人民法院代寺法庭先期介入该案,为大调解中心提供法律支持,在调解中初步化解了这一案件。
1983年,代寺镇某村民小组出售集体所有的“保管房”,因本组无人购买,该村民小组与刘某签下契约,约定将该保管房出售给刘某,并承诺刘某可将房屋门前的部分土地作为晒坝使用。2020年,刘某在靠近公路的土地上修建护栏,村民小组认为刘某修建护栏侵占了集体土地,遂将该护栏拆除,由此引发了纠纷。
代寺镇大调解中心接案后,向代寺法庭法官咨询该案所涉法律问题,代寺法庭经仔细研究后,决定在大调解中心组织调解前先期介入该案。从法院角度为大调解中心提供法律支持,争取将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化解。
调解中,法院干警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集体土地的相关规定逐条向刘某解释,让其了解集体土地的性质和使用权限;对村民则引导其互谅互让,尊重契约精神,至于历史遗留问题可另行解决。最终通过法院干警耐心地释法明理,在大调解中心和村委会的联合协调下,双方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刘某不再在集体土地上修建护栏,村民小组承诺协调原大门外的一块土地作为刘某的晒坝。
乡镇大调解中心作为化解纠纷的前哨站,在诉源治理工作中承担重要角色,富顺法院积极借助基层力量,依托大调解中心将法院诉讼服务工作前移,发挥乡镇在化解当地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周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