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法官在不在,我要找陈法官!”伴随呼声,一位中年男子面带喜色跑进了仁寿法院汪洋法庭。“陈法官,多亏你帮忙做工作,我要了两年的挖机租赁费终于拿到了,疫情好转了,我就可以放心地去工地干活了,感谢你!今天我是专门来撤诉的!”进门一见陈勇法官,段某高兴地说。
段某,系汪洋法庭2020年3月25日受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原告。2017年7月,被告曾某元和刘某见合伙在禄加镇四方村经营果树,当时因培土需要租赁原告段某的挖机。2017年10月,培土作业完工后,二被告一起与原告段某进行结算,二被告需支付原告租赁费、工时费共计28400元,二被告称第二日转账支付,但时隔多日,原告仍未收到该款项,遂要求被告尽快支付。但曾某元和刘某见称他们已经散伙,互相推诿,拒不支付挖机租赁费用。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挖机租赁费及工时费等共计28400元。
因时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减少当事人互相接触,降低感染风险,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采取电话、微信、短信等“云”方式联系二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两人讲解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义务,同时结合当地风土人情,告知两人欠款久拖不还会影响自身在当地的信用,进而影响生意。最终,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被告于本案开庭前主动履行完毕拖欠的全部租赁费28400元,原告段某自愿撤诉。(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