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宾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年7月20日,宾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屏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并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19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宾某在屏山县屏山镇君山大道“金洪饭店”吃饭喝酒后,当晚23时许驾驶小型汽车在屏山县人民医院外路段时,被屏山县特巡警民警查获。经检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4mg/100ml。
另查明,宾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社区捐款捐物,并作为志愿者参与防疫工作。
法院认为,被告人宾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鉴于宾某认罪、悔罪,在抗御新冠肺炎疫情中积极捐款捐物,作为志愿者奋战在防控抗疫一线,可从轻处罚。依据上述情节作出上述判决。(丁如林 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