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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减轻处罚 力促民营企业复工复产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钟成 发布时间:2020-04-08 18:42:24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构成违法犯罪。4月8日,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法院就公开审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被告单位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受到了法律的处罚。

眉山市某公司是一家从事机械生产的专业公司,因缺少进项发票,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以支付票面金额10%左右开票费的方式,经人介绍,让陕西、成都、广汉等几家公司为其虚开了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94万余元。该公司取得发票后,全部向税务部门申报认证抵扣。

当天,接受审判的除了该公司外,还有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某。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同时查明,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公司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该公司已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130余万元。

在庭审中,公司诉讼代表人和蒋某均表示自愿认罪,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表示将在今后规范、守法经营。

经过审理,法庭认为,蒋某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司及时补缴了税款,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据法律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该公司罚金六万元,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依法对你们减轻处罚,是希望你们在以后依法诚信经营,尽快组织工人复工复产,积极减轻疫情带来的影响。”宣判完毕后,法官孙斌耐心教育企业和蒋某。他们表示将吸取教训,抓好生产,为社会经济发展尽贡献力量。

孙斌法官表示,纳税是企业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一项重大支出。部分经营者为降低成本,动税收申报缴纳的歪脑筋,走违法犯罪的道路。提醒企业经营者,对于企业经营实在存在困难的,特别是疫情导致的困难,国家有相应的税收减免程序,可以到相关部门咨询,国家对于侵犯税收征管秩序的行为一直是严厉打击的,不能有侥幸心理。(钟成)



责任编辑:赵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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