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非常感你们!在疫情防控特殊期间,你们仍未停歇,不仅为我们将案款执行到位,还上门为我们服务,真是太感谢你们了。”这是申请执行人严某远深情、朴实而又由衷的对执行法官的感谢。
严某远等6人原系叙永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职工(下称叙永环卫所),因1989年集资建房,严某远等人向叙永环卫所交集资建房款。叙永环卫所将集资房的修建工程承包给当时的国企--叙永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叙永二建司)后因叙永二建司的问题,导致房屋未建成交房,由此产生纠纷。严某远等人将叙永环卫所起诉至叙永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叙永环卫所应返还严某远等人集资建房款。叙永环卫所将叙永二建司起诉至叙永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对合同如何处理、已建工程归属以及资料交接等作出判决,并判决叙永二建司应返还叙永环卫所工程建设款以及损失费。
后因叙永环卫所未返还严某远等人集资建房款,严某远等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因叙永县环卫所和叙永二建司改制,陷入执行不能的状态。经调查,叙永环卫所每年仅有4万元的办公经费,无法兑现返还严某远等人的集资款。2018年,严某远等人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经过详细调查,发现原二建司(现叙永县华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益建司)应支付给叙永环卫所的工程款及赔偿款未支付,加大了对华益建司的执行力度,但在执行过程中,华益建司提出了执行异议,通过多方沟通、协调,最终将原二建司应返还叙永环卫所的工程款等全部执行到位。
执行法官遂立即对严某远等人申请恢复执行叙永环卫所的案件进行恢复执行。因案款已执行到位,而申请执行人大多都年近古稀,且处于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及时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为方便申请执行人,近日,执行法官在做好防控措施的情况下,逐一上门为这个系列案的申请执行人核实数据,完成相应的笔录和领款确认通知书,案件终于执行完毕。(赵云 罗时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