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山市中区法院对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3日17时许,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巡逻大队在乐山市市中区重百商场外嘉定南路,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在一辆灰色“标志”牌三厢轿车的后备箱内,发现疑似仿制六四式手枪四把,一把疑似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子弹二发。现场抓获该车驾驶员被告人陈某某,坐在该车副驾驶位置的另一名王姓男子逃离现场,目前在逃,正在抓捕中。经查,该五把疑似枪支均系陈某某所有。2019年7月10日,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持有的五把可疑枪支,对其中两把可疑枪支认定为枪支,其余的可疑枪支不认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并且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章祁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