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四川省屏山县法院利用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一审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用1100元购买了70张100元面额假币,并将部分假币交叶某、许某,三人先后在乐山、宜宾市屏山县等地以“购物找零”的方式使用假币。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和叶某、许某在屏山县屏山镇赵某、张某等人开设的超市、副食店内以“购物找零”的方式使用假币7张,被公安机关查获。在王某等3人身上查获60张红色百元疑似假钞。经中国人民银行叙州区支行鉴定,王某、叶某、许某共计持有的60张和在屏山县城使用过的7张红色百元大钞均系伪造的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赔了部分受害商家。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