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1日下午,一名案件当事人向青神县法院送来二面写有“公平公正、审判精准”,“维护群众权益,彰显公平正义”的锦旗,感谢法官公正高效判处案件,为当事人追回借款、利息损失近9万余元。
原告万某某与王某甲系朋友,被告魏某系王某甲之妻,被告王某系王某甲与魏某之子。王某甲生前因做生意分别于2017年1月至4月分3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5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王某甲未依约还款付息,且于2018年11月29日因车祸去世,原告找二被告协商未果。原告万某某起诉被告魏某、王某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5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魏某、王某答辩称,王某甲短期内三次借款与情理不符,且二被告既未在借条上签名捺印,也不知晓此事,故对三笔借款不予认可;王某甲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需要所负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等理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3次组织原被告双方到庭调解,终因二被告不认可偿还原告借款而调解未果。
庭审中,因二被告否认借条上王某甲及魏某签名及捺印的真实性,原告申请对系列借条上王某甲与魏某的签名与指印进行鉴定,法院依法提取王某甲滥伐林木一案中其签名捺印材料作为样本,并要求被告魏某提供签名及指印用于鉴定,但被告魏某以在本案开庭期间已签名捺印为由拒绝配合鉴定采样。
后因工作调整,本案承办人员由原来的刘跃红法官变更为廖敏院长亲自办理。廖敏接手案件后,仔细阅读卷宗、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进行调解,虽多次向双方讲道理、摆事实,但二被告依然不认可借款事实致使调解未果。
法院果断启动鉴定程序,经鉴定,借条上“王某甲”的签名与样本上“王某甲”的签名是同一人所书写。再次开庭时,原告另申请证人杨某与雷某出庭作证,证实王某甲、魏某和万某某两家是30多年的朋友关系,两家之间相互走动,王某甲、魏某最近10年住在中岩村4组,夫妻二人平常务农又做家庭作坊改木厂的活等等事实。
法院根据司法鉴定结论,认为本案系列借条系王某甲出具。原告提交的2017年之前的借条及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原告与王某甲之间存在长期的借贷关系,故对本案涉及三张借条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予以认定。被告魏某对原告提交的佐证材料“2007年9月3号借条”上“魏某”字样签名及捺印予以否认,在法院要求其配合提供充分的检材用于鉴定时明确拒绝,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并认为被告魏某的行为违背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魏某虽未在本案涉及的三张借条上签名捺印,但在之前借条上有被告魏某的签名,且原告陈述该三张借条所涉及的部分借款本系之前的借款转化而来,又被告魏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有其签名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案涉债务均发生于王某甲与被告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综合借贷双方关系、债务金额及债务清偿情况等,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魏某应对案涉债务未清偿部分承担直接还款责任。
一审判决被告魏某偿还原告万某某借款5.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万某某鉴定费损失;被告王某在继承王某甲遗产的范围内对该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之后,二被告不服上诉至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17日,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彰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与讨论,群众对青神法院公正、公平的判决结果赞不绝口。(方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