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岁的李某某因身患疾病,巨额的医疗费使其经济紧张,生活困难,以赡养费纠纷起诉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要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赡养费,每人每月支付500元,并共同承担原告的医疗费。
本庭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被告李某2、李某3到庭领取原告的诉状时,认为起诉书是被告1代书的,对诉状上原告本人签名的字迹真实性表示怀疑,因原告居住江油市武都镇,三被告系兄妹关系均住在攀枝花市,兄妹之间的关系比较紧张,相互之间很少来往,被告2、3称要核实老人的意愿后再商谈调解事项。
因正处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年老多病,住在四川省江油市武都镇,无法到庭。为化解家庭矛盾,在承办法官的积极沟通下,通过与原告李某某的侄儿建立微信群,承办法官当庭对原告到法院起诉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思,是否要起诉三被告支付赡养费的情况再三予以核实。在开庭当天下午即通知三被告到庭查看视频资料,被告观看视频资料后,当庭予以认可,并在承办法官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攀枝花市东区法院倪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