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法庭110:离婚后安置房分割起争议,法庭如何判?

来源:康定市人民法院 作者:肖波 巴拉 发布时间:2022-09-22 20:00:37

QQ图片20220922200213.png

为深化多元解纷,推动诉源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姑咱法庭化身“法庭110”,以风驰电掣的“出警”速度,明察秋毫的“侦查”方式,顺着蛛丝马迹还原事实真相,实现顺利“结案”。

QQ图片20220922200235.png

近日,康定市人民法院姑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分家析产纠纷,结合相关证据与当事人双方的陈述,依法作出了判决。判决生效当天,被告张某带着判决书上的金额来到姑咱法庭主动履行判决,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完成了4万余元补偿款的交付,矛盾最终得以化解。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刘某婚后将户籍迁入丈夫张某父亲户籍内,不久后生育一子。2018年6月19日,原被告因两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2019年中旬,被告父亲居住地启动移民集中安置点移民房屋统规代建工作。2022年年初,被告父亲户籍下共计5人(含原告刘某及儿子)作为集中安置点移民户,由被告父亲作为代表签订了集中搬迁安置协议,协议规定安置房属5人共有,系家庭共有财产。原告刘某多次要求被告张某一家分家析产,均遭拒绝,从而引发家庭纠纷。故诉至法庭,要求被告按照货币安置标准对其母子进行补偿,归还各类补助共计4万余元。

法庭查明,原被告已协议离婚,双方不具备共同生活条件,应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签订安置协议是以户为单位,原告未签订安置协议仍符合文件规定,有安置权利。原告母子自愿放弃安置房,同意按照货币安置标准相关文件进行货币补偿,其自主意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庭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多次拒绝进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故原告起诉要求其归还各类补助,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经法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母子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折算金额4万余元。

随着一起起纠纷尘埃落地,姑咱法庭紧扣“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主线,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产生和衍生诉讼案件发生,积极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努力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贡献法庭力量。(肖波 巴拉)


责任编辑:刘华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