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彭山法院:走进家里的庭审,让司法办案更有温度

来源:彭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牟玲 发布时间:2022-09-02 15:29:53

8月26日,彭山区法院巡回审判了一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案件,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申请人和代理人是其年超七十周岁的父母,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父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监护人代为处理其相关民事事务。

经鉴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鉴定结果出来后,承办法官来到被申请人家里和社区了解情况,得知其家中仅有父母两位老人全天跟踪照顾其起居生活,无其他家属,申请人和代理人同时来院参加听证实有难度。在了解到这一特殊情况后,承办法官果断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冒着高温酷暑将法庭“搬”到了被申请人的家里开庭。通过简单布置,小小的客厅变成了“简易审判庭”,经过陈述、举证、调查等简易审理,结合前期专门鉴定、调查走访等情况,当庭宣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人并指定其母亲为其监护人。

1662103876290.jpg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同其父母“促膝而坐”拉家常,针对其提出的各种问题答疑解惑、提供建议。申请人一家对承办法官“到家庭审”由衷表示感谢。

巡回开庭既免去了需要特殊照顾当事人的奔波劳累之苦,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也增强司法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更是向基层群众传递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情怀,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便民利民的决心,让群众感受到了司法便民的温度。

(牟玲)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